借阅规则
一、图书馆借阅制度
(一) 学院图书馆的全部文献信息资源均无偿地为我院的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,同时,经师生本人申请,可以开通"馆际互借"权限,可通过图书馆主页或现埸到本省任何高校图书馆享受借阅服务。
(二) 读者借阅图书时,要自觉遵守"凭本人证件借书"、"按期还书"、"爱护图书"等规章制度。
(三) 借阅证办理:教工凭工作证、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及一张近期一寸相片办理借书证。
(四) 借书证使用与保管: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借书证若有遗失,应及时到馆登记挂失,并持有效证件(工作证、学生证、身份证)申请补办借书证。挂失之前证上所借图书均由本人负责。
(五) 借书权限。教职工:30本;学生:10本;凡开通了"馆际互借"权限的师生,另享有3本馆际互借图书的权限。
(六) 借书期限。学生为一个月,可续借一个月;教工为三个月,可续借一个月。其中,小说类图书和期刊合订本借期15天,不续借。馆际互借图书借期一个月不可续借。
(七) 实行"按期还书"制度:外借图书逾期不还者,超过一天交滞留金0.2元。馆际互借图书超期一天,需交滞留金0.3元。
(八) 工具书、珍贵画册和现刊、现报等,概不外借,只限在馆内查阅。
(九) 要爱护图书、报纸、杂志,不得损坏、涂改、圈点、批注、剽割、偷窃等,若有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罚,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,移送保卫部门处理。
(十) 办理借书时,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,如发现有污损、残缺等情况,须立即向管理人员申明,加盖印记;否则,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,应由读者负责。
(十一) 办理离校手续的读者,应将所借图书资料退还给学院图书馆。
(十二) 经出口处,如遇防盗检测系统报警,需接受检查。
二、图书馆遗失、损坏书刊资料赔偿办法
为了保障本馆图书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,以利于书刊的正常流通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和读者服务。特制定本办法。
(一)读者损坏书刊按以下办法赔偿
1.读者借阅书刊资料必须倍加爱护,妥为保管。读者不得在书刊、报纸上面圈点、批注、划线、折角、撕剪、污损、或损坏条码等,违者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不同程度的赔偿或罚款。
2.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处以原价50%的赔偿。
3.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严重,以致失去加工价值者,处以原价2倍的赔偿。
(二)读者遗失书刊按以下办法赔偿
1.购回同版本的图书并交5元加工费。
2.如不能买到同版本的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。
(1)套书按套书的原价赔偿。
(2)单册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(三)读者偷盗书刊,致使书刊无法追回或造成损坏的,一律按原价的5倍罚款。
(四)凡损坏、遗失视听资料者,视损坏程度处以10-15元的赔偿金外,还要购回原样的视听资料;如不能购回原样视听资料者,应以原价2倍赔偿(其中随书附带的视听资料,处以原书价2倍赔偿)。
(五)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(含视听资料),应及时主动申请办理赔偿手续。逾期未办,除按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外,需按有关规定交付滞留金。
三、图书馆管理规则
本图书馆馆藏图书、报刋文献,并配备有检索微机和多媒体微机。提供"外借、阅览、检索和上网"等综合性服务。
(一) 本馆陈列的期刊、报纸,供师生在室内阅览,均不外借;
(二) 本馆图书既可在馆内阅览,也可以借出;未办理借出手续的图书概不能拿出本馆;
(三) 本馆公共检索机免费提供书目检索、海南省高校图书馆联机书目检索等服务;
(四) 本馆多媒体微机供阅览馆藏电子书刊和上网查询浏览网络信息资源,实行收费管理,具体办法详见"网络信息资源阅览服务管理规定";
(五) 期刊按刊名的汉语拼音顺序排列,按刋标号(架号-排序号)顺序摆放,期刊首页上的刋标号与刊架上的排架号保持一致,阅后按架号归架;
(六) 图书按书标索书号顺序从左向右、由上至下排架,依此途径查找图书;阅后将图书放入书车上,由工作人员负责归架;
(七) 每人每次只能从书架上取阅1种期刊或1份报纸或1本图书,阅毕可再换取;
(八) 严禁在室内吸烟、乱丢纸屑;
(九) 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制造噪声、不得大声交谈,手机处于振动或关机状态;
(十) 要爱护设备,爱护桌椅,不得在桌上刻划,不得摇晃椅子。